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应登记在谁名下?离婚回迁房的分割
2022-04-14上海离婚纠纷律师
蔡倜律师,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应登记在谁名下?
“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成为当今年轻人购买婚房的主要方式。不过,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产权证上到底写哪几个人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名字,目前主要有5种做法及其法律后果:
1、写“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法律后果:
如果是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有些地区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2、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法律后果: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写“男方和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很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和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4、写“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这么麻烦,不如把所有的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法律后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5、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的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法律后果: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回迁房的分割
在婚姻家庭有关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对房屋归属、房屋价值等问题发生争议极为常见。而现在,随着城市改造和建设的快速发展,回迁房引起的争议已越来越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拆迁安置房应如何分割处理作出的明确规定却少之又少。那么,回迁房如何分割呢
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